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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91执恢326号

程三友、安徽盛畅商贸有限公司、长丰县三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6-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程三友;安徽盛畅商贸有限公司;长丰县三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郑道军;陶孝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执恢326号

申请执行人:程三友,男,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盛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乡路东村路陈组,组织机构代码68499209-7。

法定代表人:郑道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丰县三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工业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78493431-0。

法定代表人:徐华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道军,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陶孝国,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26日以(2018)皖0191执5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长丰县三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丰县××乡××路西侧房屋(房地权证长房字第0××1号、房地权证长房字第0××0号、房地权证长房字第0××9号、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6号、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7号、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8号),并责令被执行人长丰县三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程三友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长丰县三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丰县××乡××路西侧房屋(房地权证长房字第0××1号、房地权证长房字第0××0号、房地权证长房字第0××9号、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6号、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7号、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8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李盼盼

书 记 员 李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