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21民初705号
原告:嫩江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嫩兴路**。
法定代表人:孙强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跃瑞,男,汉族,嫩江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田明臣,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嫩江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明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嫩江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嫩江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嫩江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嫩江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春风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