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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8601民初57号之一

贵州省能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鹏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省能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鹏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8601民初57号之一

原告:贵州省能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瓮福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付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燕,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省鹏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鹏。 原告贵州省能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鹏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贵州省鹏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于2019年3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月26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书,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省能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92元,减半收取计1146元,剩余1146元退还原告贵州省能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红时

人民陪审员  陈 强

人民陪审员  刘 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秦仕旺

书 记 员  梁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