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11民初689号
原告:安庆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江美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华,公司员工。
被告:乔灵芝,女,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现住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安庆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乔灵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安庆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祚喜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