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81执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窦智,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新华街。 被执行人刘凤华,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解放街。 被执行人王景福,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解放街。 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窦智与被执行人刘凤华、王景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刘凤华、王景福到期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窦智的申请,恢复对本院(2016)吉0581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利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