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21民初439号
原告:王艳红,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义,望奎县双龙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
被告:黑龙江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692026488,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门市。
法定代表人:苏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延斌,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15651548082,住所地,住所地望奎县红旗街iv>
负责人:陈中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雪娇,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民,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王艳红与被告黑龙江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分公司、吴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艳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王艳红工资(人工费)900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龙江网络负责人吴民指派何伟臣到望奎县后三乡招工,何伟臣找到王善武,王善武找到原告,让原告给农民工做饭,按月支付工资。2016年10月开始开工,直到2017年7月吴民也没有支付原告等14人工资,在这期间原告等人找被告吴民要求被告支付工资,但吴民说网络公司没有给我们拨款,等网络公司给我们拨款后再支付给你们工资。在这之后吴民为了不支付原告工资避而不见。2018年7月17日原告等人找到吴民和何伟臣,吴民代表被告黑龙江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龙江网络工程项目部承认拖欠原告等人152600元的工时量。被告吴民在对账单上盖上黑龙江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龙江网络工程项目部专用章,并在对账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何伟臣以施工队的名义在对账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之后吴民等人又不知去向。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等14人于2018年8月到望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报案,望奎县劳动监察局根据原告等14人的报案并立案受理。于2018年7月27日向龙江网络后三标段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在通知书当中要求支付拖欠王艳红等14人工资。2018年8月8日,望奎县劳动监察局向龙江网络后三标段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支付王艳红等14人工资152600元,同时拟对龙江网络罚款贰万元。2018年8月20日望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对龙江网络后三标段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要求支付王艳红等14人工资152600元。同时对该单位罚款贰万元。另外从2018年10月20日郝桂昌等七人提供的证据起诉被告黑龙江实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望奎分公司、被告吴民上看,并根据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1民初1338号;(2018)黑1221民初1339号;(2018)黑1221民初1340号;(2018)黑1221民初1342号;(2018)黑1221民初1343号;(2018)黑1221民初1344号;(2018)黑1221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郝桂昌等七人诉被告黑龙江实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分公司、被告吴民的判决结果,被告黑龙江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分公司、被告吴民承担连带责任,这与望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2018T0067卷《龙江网络后三标段吴民拖欠王艳红等14人工资152600元》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根据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被告吴民是被告黑龙江省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分公司项目部的负责人,故被告黑龙江省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分公司对原告等人支付工资有法定的义务,故三被告应对原告等人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和责任。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原告农民工工资长达三年之久,严重侵犯原告的利益。经多次催要拒绝支付原告工资,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人工费)9000元、诉讼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原、被告就劳动报酬未进行结算,存在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调整,原告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艳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返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尤立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周鑫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