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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625执42号

黄德钱、徐国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镇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黄德钱;徐国有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625执42号

申请执行人:黄德钱,男,1974年3月7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执行人:徐国有,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浙江省浦江县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德钱与被执行人徐国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国有承诺在2019年4月1前支付50000元,余款在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2625执42号案件的执行。 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增武

审判员  冯珠泽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亚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