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456号
原告:刘某。
被告:曹某,现住广东省。
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曹某归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利息1413.75元,(从2018年12月13日计算至2019年1月12日),2019年1月13日后的利息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同款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8年4月3日被告曹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期5个月,口头约定按照中国邮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月15日,原告在中国邮储银行贷款260000元,将该款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指定的邓颖慧、汝云名下账户。借款到期后,曹某仅清偿利息至2018年12月12日。下剩借款本息刘某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
被告曹某未到庭,但在与我院工作人员通话中辩称,借款属实,约定利息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8年12月以后再未归还本息。其愿意归还借款本息,但希望原告可以宽限一段时间。(该通话录音本院已刻盘并附卷)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3日,曹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5个月,口头约定按照中国邮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月15日刘某在中国邮储银行贷款26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曹某指定的邓颖慧、汝云名下账户。借款到期后,曹某仅清偿利息至2018年12月12日。下剩借款本息刘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上述事实有原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被告通话录音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曹某承认刘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刘某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按照中国邮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260000元,利息1413.75元,本息合计261413.75元。2019年1月13日后的利息按照中国邮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2元,减半收取2621元,由被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梁佳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