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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执3983号

温州市宇宝印刷有限公司、李新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宇宝印刷有限公司;李新丰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303执398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宇宝印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新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宇宝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新丰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新丰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