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03民初575号
原告: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东段倚湖楼首层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11578960M。
法定代表人:黄济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瑜萍,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春,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荣权,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谢桑雅,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张泽川,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物业)与被告陈荣权、谢桑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瑜萍、被告陈荣权及其与谢桑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张泽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陈荣权、谢桑雅立即向南方物业支付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90184.59元,并以物业管理费逾期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支付自拖欠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滞纳金暂计人民币16009.43元)。事实和理由:陈荣权、谢桑雅于2016年7月1日取得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宝珊花园翡丽山宝松路XX号的房产,该套房产的地上建筑面积为566.13平方米。泉州南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与南方物业签订宝珊花园·翡丽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南方物业对宝珊花园翡丽山进行物业管理,并约定了有关权利义务关系(“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变更登记为“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南方物业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的工作至今,然而陈荣权、谢桑雅从2016年7月1日起至今一直无理拒绝缴纳其所有及实际使用的前述房产的物业管理费用。 陈荣权、谢桑雅辩称,南方物业诉请陈荣权、谢桑雅缴纳物业费及滞纳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陈荣权、谢桑雅于2016年3月25日与泉州南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涉案房产至今未能交付,陈荣权、谢桑雅依法不应支付相关物业费及滞纳金;
二、南方物业诉称陈荣权、谢桑雅于2016年7月1日取得涉案房产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南方物业在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已经交付的情况下无权向陈荣权、谢桑雅收取物业费。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荣权、谢桑雅于2016年3月25日与泉州南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荣权、谢桑雅购买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宝山社区宝珊花园翡丽山宝松路XX号房产,该房产建筑面积566.13平方米。关于交付条件与期限,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前,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时,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拒绝收房的,应在其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该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日为该商品房交付日。陈荣权、谢桑雅于2016年6月22日收到泉州南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其发出的《楼宇交付通知书》,该通知书告知翡丽山宝松路XX号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该公司将于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楼宇交付手续,如逾期未来办理,该商品房将视为按期交付。另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该房屋已建设完成。泉州南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宝珊花园·翡丽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对宝珊花园·翡丽山进行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起,待乙方与宝珊花园业主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第七条约定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住宅5.9元/月·平方米,业主应于每月5日前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第十四条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业主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经乙方书面催缴,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应交纳欠费总额每日3‰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陈荣权、谢桑雅未缴纳物业费。 另查明,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变更登记为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组织双方现场勘查,发现涉案房屋存在多处漏水情况。
本院认为,南方物业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南方物业根据泉州南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陈荣权、谢桑雅房屋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建设单位泉州南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陈荣权、谢桑雅应当按时向南方物业交纳物业服务费。陈荣权、谢桑雅辩称房屋未交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楼宇交付通知书》有对交付条件提出异议。至于房屋漏水问题,属于陈荣权、谢桑雅与开发商泉州南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质量纠纷关系,故本院对陈荣权、谢桑雅的主张不予支持,陈荣权、谢桑雅应自2016年7月1日起交付物业费,南方物业请求陈荣权、谢桑雅支付结欠至2018年9月30日的物业费90184.59元,本院予以支持。陈荣权、谢桑雅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对违约责任予以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陈荣权、谢桑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物业管理费90184.5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物业管理费3340.17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当月的6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陈荣权、谢桑雅负担1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建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国基 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