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26执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沈二云,男,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被执行人:白文江,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本院在执行沈二云与白文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存款57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白文江名下金融机构存款5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辛卉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瑞香
书记员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