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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6执74号之三

沈二云、白文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二云;白文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26执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沈二云,男,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被执行人:白文江,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本院在执行沈二云与白文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存款57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白文江名下金融机构存款5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辛卉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瑞香

书记员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