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637民初439号

贾锡恩、蔡庆余等与博野县东墟镇南陶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锡恩;蔡庆余;博野县东墟镇南陶墟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37民初439号

原告:贾锡恩,男,194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原告:蔡庆余,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双杰,博野县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博野县东墟镇南陶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树凯,村委会主任。贾锡恩、蔡庆余与博野县东墟镇南陶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2019年4月9日,原告贾锡恩、蔡庆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贾锡恩、蔡庆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双杰亦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锡恩、蔡庆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贾锡恩、蔡庆余负担。

审判员  江素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佟怡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