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37民初439号
原告:贾锡恩,男,194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原告:蔡庆余,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双杰,博野县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博野县东墟镇南陶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树凯,村委会主任。贾锡恩、蔡庆余与博野县东墟镇南陶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2019年4月9日,原告贾锡恩、蔡庆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贾锡恩、蔡庆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双杰亦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锡恩、蔡庆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贾锡恩、蔡庆余负担。
审判员 江素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佟怡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