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527行审87号申请执行人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内黄县二帝大道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张姝娜,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斌,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进中,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申请执行人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8)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8)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刘进中未经审批占用基本农田2412.56平方米建房做仓库使用。2018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刘进中作出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8)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刘进中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罚款60314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进中送达。申请执行人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并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进中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刘进中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8)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应当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内黄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8)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即:
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刘进中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适用“裁执分离”的执行方式,由法院审查作出裁决,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8)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8)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由内黄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执行费804元,由被执行人刘进中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青旭
审判员 杜振明
审判员 朱军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利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