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5民初1231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张某。周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周某某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37.5元。
审判员 田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悦 微信公众号“”
周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5民初1231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张某。周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周某某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37.5元。
审判员 田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