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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5民初1231号

周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5民初1231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张某。周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周某某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37.5元。

审判员  田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