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02执异60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大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230637X2。
法定代表人:范明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宝,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本单位职员,住山东省兰陵县。
申请执行人:王伟霞,女,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李克臻,女,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2017)鲁1302执3565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王伟霞与被执行人李克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元建筑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圣元建筑公司称,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异认人不属于发放被执行人收入的单位。
二、被执行人李克臻丈夫孙成升(已死亡)在异议人圣元建筑公司没有工程款。因此,异议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7)鲁1302执3565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关于“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克臻丈夫孙成升(已死亡)在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11万”等相关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伟霞未提交相应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伟霞与被执行人李克臻民间借贷纠纷即(2017)鲁1302民初1461号案件,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鲁1302民初3565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臻丈夫孙成升(已死亡)在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11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并于2018年9月向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2017)鲁1302执3565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圣元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后,该案遂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相关规定,本院执行李克臻丈夫孙成升(已死亡)的到期债权,应当制作冻结债权的裁定书,并向第三人圣元建筑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通知书中应载明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异议期限、违背义务的后果等内容。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提出被执行人李克臻丈夫孙成升在圣元建筑公司没有工程款。对工程款的问题因当事人争议很大,未达成共识,该争议涉及到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克臻丈夫孙成升(已死亡)重要实体权利,对实体问题,执行程序中不宜做出认定,当事人应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综上,圣元建筑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7)鲁1302执3565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管晓蒙
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
人民陪审员 周文耿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晓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