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1302民初855号
原告:赵凌凤,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三段**楼****。
被告:蒋秋,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双塔区,住双塔区友谊大街二段**楼****an>原告赵凌凤与被告蒋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赵凌凤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凌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原告赵凌凤预交),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赵凌凤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成
人民陪审员 刘 薇
人民陪审员 李振文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俊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