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1987号
原告:李**,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王德国,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德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 婷
书 记 员 邓雨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