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303民初513号
原告:张树林,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小乐园酒家,地址:四平市铁**中央东路**。 经营者:关纫兰,女,1949年5月19日生,锡伯族,住四平市铁**。
被告:关纫兰,女,1949年5月19日生,锡伯族,住四平市铁**。 原告张树林诉四平市铁东区小乐园酒家、关纫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林的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小乐园酒家、关纫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树林诉称:原告于1994年4月入职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小乐园酒家工作,从事后厨工作,每月被告以发放现金的形式支付原告工资,工作初期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12月被告单位为原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017年11月26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现如今,原告到社保局办理社保,由于个人档案丢失(即1994年4月-2017年11月26日期间档案丢失),无法办理社保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告于1994年4月-2017年11月26日在被告单位工作,请求认定1994年4月-2017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诉讼费用原告自愿承担。 四平市铁东区小乐园酒家、关纫兰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张树林于1994年4月起在四平市铁东区小乐园酒家从事后厨工作,四平市铁东区小乐园酒家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张树林每月的工资。工作初期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8月2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0年12月起四平市铁东区小乐园酒家为张树林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从2016年1月1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1月2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现因张树林工作档案丢失,无法办理社会保险,故向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四劳人仲(2019)21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张树林不服该仲裁决定,诉至本院。庭审过程中,张树林撤回了对关纫兰的告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张树林提供《劳动合同书》、四平市铁东区小乐园酒家出具的《证明材料》、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四劳人仲(2019)21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等其他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张树林要求确认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小乐园酒家于1994年4月起至2017年11月26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林举证的《劳动合同书》及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小乐园酒家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原告张树林于1994年4月至2017年11月26日在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小乐园酒家做后厨工作,故对原告张树林要求确认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小乐园酒家于1994年4月起至2017年11月26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原告张树林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小乐园酒家于1994年4月起至2017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张树林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学文
审 判 员 陈 青
人民陪审员 尹玉环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栾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