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1981号
原告:王亮,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
被告:杨志仓,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原告王亮与被告杨志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亮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亮负担。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郑桂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