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3民初5750号
原告:郑风清,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汪勤洋,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风清诉被告汪勤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风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姗姗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