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17351号
原告:李*
被告:吴* 原告李*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漫玲 搜索“”
原告李娜与被告吴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之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17351号
原告:李*
被告:吴* 原告李*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漫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