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504民督109号
申请人: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531146。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张本付,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人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本付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1日发出(2019)皖0504民督10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本付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皖0504民督10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侯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