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黑0781刑申1号薛秀珍:你为高景星抢劫一案,对本院(1987)刑字第9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抢劫数额较少、未伤害被害人、已经退赃,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被告人高景星手持匕首伙同张丰民入户抢劫,抢得人民币20余元、国库券40元、新立声牌录音机一台。人民币20余元被高景星、张丰民挥霍,录音机、国库券被公安机关起缴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证言,起缴返赃材料及高景星、张丰民的供述。根据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入户抢劫属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高景星抢劫数额较少、未伤害被害人、已经退赃,均属酌定从轻情节,该情节不影响定罪。且原审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情节,确定在法定最低刑有期徒刑十年量刑。原审认定被告人高景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原判正确,并无不当。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