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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峄执字第123号

孙晓慧、郭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1-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晓慧;郭峰;郭传才;郭传友;王孝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孙晓慧,女,1975年3月26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郭峰,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郭传才,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峄城区。被执行人郭传友,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王孝鹏,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慧与被执行人郭峰、郭传才、郭传友、王孝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孝鹏在峨山卫生院的工资款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大宪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