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82民初3616号 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对原告刘宗新与被告界首市诚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皖1282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中,计算有误,应予更正,现
裁定如下: 将该民事判决书第16页第7行的“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机械设备补偿款(全损费用)4384640元,原告享有50%为2417310元,以上共计7250027.5元应归原告所有,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更正为“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机械设备补偿款(全损费用)4384640元,原告享有50%为2192320元,以上共计7025037.5元应归原告所有,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将该民事判决书第16页倒数第8行的“被告界首市诚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宗新拆迁补偿款7250027.5元。”更正为“被告界首市诚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宗新拆迁补偿款7025037.5元。” 将该民事判决书第16页倒数第2行的“案件受理费78272元,分别由原告刘宗新负担18513元,由被告界首市诚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9759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78272元,分别由原告刘宗新负担20368元,由被告界首市诚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7904元。”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刘丽涛
人民陪审员 张永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