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82民初11459号之一
原告:郑福存,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现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乐琼,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志连,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郑福存与被告钱志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郑福存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福存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郑福存负担。
审 判 长 郑 剑
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
人民陪审员 汤存本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