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2执150号之六 被执行人桑欣生,阳信县看守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信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2执150号之六裁定书,于2019年0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桑欣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桑欣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桑欣生在中国银行2752××××3340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6.8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芳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劳书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