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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24刑初45号

俄拉莫危险驾驶罪判决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俄拉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3424刑初45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俄拉莫,男,出生于1990年04月17日,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2019年03月20日,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德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03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04月02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予以逮捕,次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德昌县人民检察院于

二0一九年四月二日以德检公诉刑诉〔2019〕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俄拉莫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俄拉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03月01日,被告人俄拉莫酒后无证驾驶川W×××××号二轮摩托车,沿德阿路由阿月往德昌县城方向行驶。19时2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德阿路红庙五组路段处,在超越前方由黄某驾驶的川W×××××号二轮摩托车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川W×××××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俄拉莫、陈某、黄某等人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俄拉莫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浓度为122.8mg/100ml。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上述事实相符。 上述事实,被告人俄拉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归案情况说明、摩托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害人陈某、黄某等人的陈述、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俄拉莫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拉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在被告人俄拉莫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8mg/100ml,已超过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危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俄拉莫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其所犯罪行应受的处罚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俄拉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

二0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卢泰铭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何 未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