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3民初741号
原告:重庆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城东富红水晶郦城****。
负责人:张德国,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女,生于1990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盐亭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谢红玉,女,汉族,1983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重庆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与被告谢红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撤诉。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银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宜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