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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1民初294号

杨明与周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明;周童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1民初294号

原告:杨明,男,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1984年5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冯爱荣,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童宇,男,汉族,1997年7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与被告周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杨明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杨明负担。

审判员  曾晓凤二○一九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