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402民初2124号
申请人:闫某。
被
申请人:咸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闫某诉被申请人咸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网签备案登记在边河名下的咸阳某某西路某某1幢1层1-4号房产。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某)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网签备案登记在边河名下的咸阳某西路某某1幢1层1-4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亚维
人民陪审员 周梓萍
人民陪审员 张玉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杜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