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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3794号

李红星与赵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红星;赵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3794号原告李红星,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赵奎,男,约35岁,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星诉被告赵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红星负担。

审判员  赵丽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