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3794号原告李红星,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赵奎,男,约35岁,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星诉被告赵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红星负担。
审判员 赵丽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