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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执2948号

颜妙飞、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颜妙飞;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1执2948号

申请执行人:颜妙飞,女,汉族,1970年5月15日生,住上海市卢湾区。

被执行人: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法定代表人刘卫高。委托代理人李顺燕,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颜妙飞与被执行人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第7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违约金25428.18元,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资料完成代办产权登记手续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执行费28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妙飞与被执行人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云0111执29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文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杜安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