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1828号
原告:朱良音,男,汉族,1987年3月4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告:位亮,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朱良音与被告位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因原、被告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及时、有效履行,应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查询被告的财产状况,为本院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120000元范围内查询被告位亮的财产信息。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新颜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