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552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南京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D39Y8M。
法定代表人:于永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锐民,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金龙,男,汉族,1993年5月30日生,住胶州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被告乔金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详细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的起诉。裁定驳回起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培臣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程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