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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6执3882号

顾军民与顾洪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军民;顾洪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06执3882号

申请执行人:顾军民,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州区。

被执行人:顾洪树,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州区。申请执行人顾军民与被执行人顾洪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06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顾洪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顾军民借款64500元及利息(以645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168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已被本案冻结,冻结的数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及限高。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其负担的法律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该案件应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书生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杨 路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徐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