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5民初1026之1号
原告:李海朋,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范腾飞,男,199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张秀云,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武屯社区华英嘉园A3A4号楼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535410559。
负责人:崔凤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朋诉被告范腾飞、张秀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鲁1725民初1026号民事裁定书,将事故车辆鲁R2××××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范腾飞、张秀云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范腾飞、张秀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本案事故车辆鲁R2××××小型轿车解除查封。
审判员 田秀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琛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