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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11民初888号

凌某1与代悦、代正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凌某1;代悦;代正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11民初888号

原告:凌某1,男,201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理人:凌某2,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悦,男,199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代正旗,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安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公司员工。

原告凌某1与被告代悦、代正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凌某1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某1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1负担。(已免交)

审判员  郑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汪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