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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25执1531号

张明、古蔺县石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明;古蔺县石屏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525执1531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古蔺县石屏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石屏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4008377654L。

负责人:胡刚,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明与被执行人古蔺县石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525民初2915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邱绍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