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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4民初323号

(2019)陕0924民初323号原告陈德甫诉被告余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德甫;余德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924民初323号

原告:陈德甫,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

被告:余德东,男,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先波,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德甫与被告余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甫、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先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德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德甫诉称,2014年被告余德东向其借款4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40万元借条一张,并约定2016年底付清其中的20万元,之前借条作废,至今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余德东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实际并未发生。2014年,被告向原告借钱,原告答应后让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当时原告称没有现金,回头打款给被告,但原告并未打款给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德甫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余德东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3月被告余德东向原告陈德甫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年,被告余德东未按期还款。2016年3月18日,原告要求被告换据,被告余德东重新向原告陈德甫出具借条一张,承诺2016年底付清其中的200,000元,之前的欠条作废。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实际发生于2014年3月,2016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未按期归还借款的换据行为。从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到换据行为的发生,长达两年的时间里,被告余德东并未提出异议,且借条的全部内容均为被告自书,借条载明了还款期限、原借条作废等内容。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实际交付借款的抗辩理由有悖常理,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余德东向原告陈德甫借款4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其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综上,对原告陈德甫要求被告余德东偿还借款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余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德甫偿还借款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余德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邱朵朵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