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2民初1442号
原告:王代全,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良云,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森林,男,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村民。
被告:刘奇,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村民。
被告:黄义全,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村民。
被告:严飞,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居民。 原告王代全与被告陈森林、刘奇、黄义全、严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王代全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代全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代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代全负担。
审判员 何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谢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