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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2民初1442号

王代全与陈森林、刘奇、黄义全、严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代全;陈森林;刘奇;黄义全;严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2民初1442号

原告:王代全,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良云,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森林,男,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村民。

被告:刘奇,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村民。

被告:黄义全,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村民。

被告:严飞,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居民。 原告王代全与被告陈森林、刘奇、黄义全、严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王代全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代全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代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代全负担。

审判员 何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谢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