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22民初303号
原告:肖志敏,男,199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翠云(肖志敏之母),女,住湖南胜汉寿县。
被告:高席龙,男,199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肖志敏与被告高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肖志敏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肖志敏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肖志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肖志敏负担。
审判员 龚建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殷璇
书记员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