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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执保375号

淄川区龙泉镇新淼柴油经营部、赵林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淄川区龙泉镇新淼柴油经营部;赵林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执保375号

申请人:淄川区龙泉镇新淼柴油经营部,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韩庄村。注册号:370302600318201。 经营者:陈玉,经理。

被

申请人:赵林鹏,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 申请人淄川区龙泉镇新淼柴油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赵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林鹏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林鹏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纯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代理

书记员  鲁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