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202执634号 陈伟明、陈伟军、徐静雯、刘慧仪、卢翠霞: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伟明、陈伟军与被执行人徐静雯、刘慧仪、卢翠霞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徐静雯、刘慧仪、卢翠霞向申请执行人陈伟明、陈伟军支付相应的租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0元。因被执行人徐静雯、刘慧仪、卢翠霞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租金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伟明、陈伟军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静雯、刘慧仪、卢翠霞自行向申请执行人陈伟明、陈伟军支付相应的租金及案件受理费580元,申请执行人陈伟明、陈伟军确认被执行人徐静雯、刘慧仪、卢翠霞已履行完毕(2018)粤120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支付租金及案件受理费的法律义务,并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徐静雯、刘慧仪、卢翠霞已缴交执行申请费89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徐静雯、刘慧仪、卢翠霞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通知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