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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702行审10号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张文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强制
当事人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张文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0702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新城大道**。

负责人:鄢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海,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系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张文全,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张文全作出的梁土资执罚(2018)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梁土资执罚(2018)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8年,申请执行人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张文全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沼山镇桐油村集体土地318平方米兴建住宅,即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停止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日以“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为由立案后,同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亦未申请听证。2018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梁土资执罚(2018)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向张文全留置送达。2018年9月7日作出梁土资执催(2018)1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同日向张文全留置送达。该催告书除告知被执行人十日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将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外,未告知被执行人其他事项。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和照片、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区国土分局的相关文件、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的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的催告程序中,应当书面告知被执行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用列举方式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履行的义务。对被执行人而言,这是法定权利,不能被剥夺,否则即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且明显违法。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在向被执行人送达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中未告知被执行人张文全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损害了被执行人张文全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作出的梁土资执罚(2018)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韩德贵

审 判 员 :刘稣茸

人民陪审员 :夏素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 吴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