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荣锋,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群,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案件由来:上诉人彭荣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向朱群履行还款义务的方式是将偿还借款的资金支付给朱群丈夫罗洪,罗洪住所地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该履行方式是双方约定的。原审裁定认定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是认定事实错误。朱群住所地在内江,原审认定其住所地为成都高新错误。上诉人住所地在富顺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富顺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法院。故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朱群诉请上诉人偿还借款,争议标的系支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朱群的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朱群的身份证显示其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濯锦路********,故其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李 露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吴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