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8)鲁0829执1359号
申请执行人:袁成玉被
申请执行人:李小三李福立申请执行人袁成玉与李小三、李福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已执行标的50000元,利息9859.6元,其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因强制执行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