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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3民初1831号

许杰与李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杰;李东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3民初1831号

原告:许杰,男,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李东军,男,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许杰与被告李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许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自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2012年5月,被告以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原告将现金30000元借给被告,约定月息2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一直未偿还,现更是找不到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李东军的身份信息不详,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手续,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杰的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春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钮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