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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986号

中山市勤诚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横栏镇忆丹灯饰厂、伍正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勤诚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忆丹灯饰厂;伍正报;邓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986号

原告:中山市勤诚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二路6号第二幢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曹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艳,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冰珑,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忆丹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康龙三路5号之二3楼之三。

主要

负责人:伍正报,经营者。

被告:伍正报,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邓明辉,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

原告中山市勤诚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忆丹灯饰厂、伍正报、邓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勤诚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市勤诚纸类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一夫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潘汝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