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69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中央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何尔仁,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建民,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泽民,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建民、姚泽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1民终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娄威巍
审判员 王 洋
审判员 李雪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余 博 搜索“”